最高法:涉"校园贷"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时间:2020-01-07 点击: 【 浏览字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对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个月~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意见》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

  同时,《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学生因“校园贷”成为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从而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由于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学习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分情况和愿意,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势必会对其在校学习、找工作和创业造成严重影响,从而成为社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执行的根本解决。但刘兆庆同时挑明,不纳入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学生不能把这条规定当做规避还款责任和义务的借口,他们应当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敬意。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何玲 实习记者 孟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