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20年将持续发力。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有望出台,社会信用立法有望加快推进,信用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撑政府监管、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及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均将上一个台阶。
2019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信用建设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关键性突破,信用支撑营商环境优化实现飞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形成,信用支撑社会治理创新纵深推进,信用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信用建设组织力量逐步壮大,社会信用立法取得积极进展。
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将持续发力。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有望出台,社会信用立法有望加快推进,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望取得更大成效,信用支撑政府监管更加精准高效,信用支撑各地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信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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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
(一)信用建设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2019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国家层面信用建设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
2019年,多层次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赋码主体超过1亿,存量代码转换率达到100%。信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作用,目前已联通44个部委、所有省区市和70家市场机构,并与国家法人库、人口库等建立了信息核查与叠加机制。截至2019年7月底,平台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约1.56亿条,行政处罚信息4063万条。
截至2019年6月底,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9.99亿自然人、2757.5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截至2019年10月底,百行征信个人征信系统已收录自然人信息主体数突破1亿人,信贷账户数超过1.2亿个,并成功向市场推出个人信用报告、特别关注名单和信息核实核验三款产品。
截至2019年5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归集1.15亿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涉企信息并向社会开放公示。
(二)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关键性突破
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务必着力解决好这一难题。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价值,大力推动企业信用资产变现,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妙招良方。
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就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从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以及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等六个方面做出部署。
为落地“信易贷”相关政策,2019年9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正式启动。
据介绍,作为全国性的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具有三方面突出特点。一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重要枢纽,在企业合法授权和数据安全保障下,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企业自主填报信息和金融信贷信息的互通共享,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二是综合运用“信用、科技、金融”手段,汇聚各类信用服务和“信易贷”创新产品,实现多场景支持、全流程覆盖的一站式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三是创新“政、银、企、信”多方合作,共建风险分担和风险缓释机制,面向全国、对接地方,形成“开放、兼容、共享、共赢”的融资综合信用服务体系。
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底,全国已有104个城市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开发“信易贷”产品,累计发放包括“银税互动”在内的信易贷资金超过1.5万亿元。
(三)信用支撑营商环境优化实现飞跃
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将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愿意公开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还可享受“容缺受理”等便利,极大简化了办事程序,平均缩短审批时间50%-90%,为企业开办发展赢得了宝贵时间和充分便利,为更大力度的“放管服”改革创造了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归集的信用承诺记录已经超过了600万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广大企业从中持续受益,社会各界高度认可,国际社会也给予充分肯定。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2018年从此前78位跃至46位,2019年再度升至第31位,跻身全球前40,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形成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意见强调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信用状况,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相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仅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而且让失信主体付代价、增压力,最重要的是,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增便利,这是一举多得、多方共赢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于2019年9月初推送至全国各省区市,并就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出部署。
(五)信用支撑社会治理创新向纵深推进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从社会信用体系及其特征来看,它具备了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符合度和诸多优势。历经二十载,社会信用体系的设计和运行已经相当成熟,在社会领域的实践经验也有了相当多的积累。社会信用体系拥有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能适应数字化精确治理的要求。
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广泛推进。2019年以来,信用管理与家政、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领域深入结合,很好地实现了社会治理目标。
2019年8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推广应用和逐步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三项工作任务。
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信用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
2019年,信用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公布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名单,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榜上有名”。
9月19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召开全国“信用交通省”创建阶段总结暨现场观摩交流会。会议要求,2020年是“信用交通省”建设工作阶段性收官之年,也是成规模、出成果、显价值的关键之年。要部省合力着力夯实政策制度基础、平台网站基础,着力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教育机制、事中信用评价监管机制、事后信用奖惩应用机制,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程、信用融合服务工程、交通运输政务诚信工程、行业诚信文化宣传工程,持续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取得新作为、新成效,打造出响当当的“信用交通省”品牌。
(七)信用建设组织力量逐步壮大
2019年,包括部委信用建设司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在内的信用建设组织力量逐步壮大。
部委信用建设司局再“扩容”。继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信用监管司、科技部设立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之后,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设立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逐步壮大。2019年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文称,为加快推进相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拓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增强工作合力,增加能源局、铁路局、档案局、中国残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时,因机构改革部门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再保留外国专家局。至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数量更新为46家。
信用服务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截至2019年10月末,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的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在2018年国家发改委认定26家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基础上,2019年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和《关于发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分别有13家和62家机构入选。
(八)社会信用立法取得积极进展
信用入法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近30部法律和30多部行政法规中明确了信用建设的相关条款。
地方立法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者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5个省市先后出台并实施了地方性信用法规;山东、甘肃、河南、贵州、广东等地已就社会信用立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或者提交地方人大审议。
全国信用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根据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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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望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对推动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一)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有望出台
2014年,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2020年是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收官之年。从目前各项工作进展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展很好地完成了规划纲要确立的目标,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将实现完美收官。进入2020年,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有望在年内出台。
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阶段来看,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有望突出“应用导向、立法先行”。在应用导向方面,有望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石作用,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信用监管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做出明确部署;在立法先行方面,有望在总结提炼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工作部署。
(二)信用建设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制基础将更加扎实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红黑名单认定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内容将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稳妥有序推进。
尽管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社会信用立法有望加快推进。
整体上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部法律环境已经基本成熟。
首先,现有法律体系为社会成员履约、守法提供了法律遵循,到2018年底,我国除宪法外,国家有效法律263件,行政法规755件,此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这些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对于诚信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社会信用立法体系正在形成。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立法确立了相关领域信用建设的法律准绳,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立法也确立了信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上海、湖北、浙江、河北、陕西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立法,为社会信用上位法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反哺了上位法的制定。
第三,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共享,联合惩戒机制,信息技术支撑等社会信用实践更加丰富,信用立法的社会基础更加扎实。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整体立法模式,即社会信用法应当既包括民商事主体的信用问题,也包括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这个立法模式突出强调公权力主体也要诚实守信,把公权力主体作为信用约束的重要对象。
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关于信用立法的建议。预计除了信用综合性立法将加速以外,还有有一些个人信息保护、信用破产等方面单项立法也有望加快推进。
(三)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望取得更大成效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以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随着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征信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深度融合,判断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保监会大力推广的“信易贷”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可以说,“信易贷”是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价值、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支撑、帮助守信主体便利获得信贷支持的具体手段,是创新信用应用和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合力、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
2020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扎实深入推进,横向联通各部委、纵向贯通各省区市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加大各类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力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市场化信用评价机制将有助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
可以预见,随着公共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共享的稳步推进,银行尽调成本将进一步降低,银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比重将进一步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望取得更大成效。
(四)信用支撑政府监管更加精准高效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加强信用监管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工作措施,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它的基本理念是对高信用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增大检查频次力度,真正做到对诚实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2020年我国将务实推进信用监管各项工作,做好十个“落地”:一是让信用承诺落地,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二是让诚信教育落地,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突出个人诚信教育、法定代表人诚信教育和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三是让自愿注册落地,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四是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让信用报告应用落地,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率先应用信用报告。六是让市场禁入措施落地,用好行业禁入机制,及时发现、记录行业内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者坚决清理出市场。七是让信用修复落地,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八是让联合惩戒落地,增加报送联合惩戒案例,降低黑名单企业数量占全部市场主体的比例。九是让信用自净建设落地,坚决治理不良信用服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却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严厉查处、坚决清理。十是让法治建设措施落地,加快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
2020年,随着“十个落地”的扎实推进,信用将支撑政府监管更加精准高效。
(五)信用支撑各地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信用可以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十三条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第二十六条提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第十九条提出,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可以预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支撑各地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六)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将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更上台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转化对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这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党政部门、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及公众都要积极参与;治理方式多样化,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方式;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化,更多地引入包括信用在内的新型治理手段。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信用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信用应该像水一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渗入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实现有效监管、按需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目标,形成信用治理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局面。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信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将更上一个台阶。(新华社经济分析师 胡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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