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两会信用热点前瞻

时间:2021-03-08 点击: 【 浏览字体: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将分别于3月5日和4日在北京召开。今年的全国两会信用领域将会有哪些热点?新华信用为您盘点。

 

No.1 加快推进信用法治建设

“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保障作用将日益凸显。

 

当前,由于信用法治建设的滞后,社会失信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立法的需求非常强烈。根据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共有7份涉及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2020年全国两会上,包括邵志清代表、罗卫红代表、朱晓进委员等在内的多位代表委员提交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议案或提案。

 

过去一年来,在有关部门、有关地方的共同努力下,信用法治建设扎实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第一,制定全国社会信用法提上日程。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定社会信用法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社会信用法(草案)也已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地方立法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0年12月初,上海、河北等9个省(市)已出台省级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第三,信用入法继续取得积极进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在制定或者修订过程中,明确写入了信用相关条款。

 

2020年,多个重要文件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理顺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的关系,夯实法治基础。

 

当前,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迫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1年全国两会上,加快推进信用法治建设预计将再度引发代表委员们热议。

 

No.2 进一步推动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价值,大力推动企业信用资产变现,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妙招良方。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银行敢贷、愿贷、能贷,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利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精准性。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充分整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税、社保、公积金、水电气费、仓储物流、公共资源交易等各类信用信息,构建国家和地方信易贷平台一体化网络,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019年9月底,全国信易贷平台正式启动。2020年以来,国家继续大力推动“信易贷”,充分发挥信用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成效明显。截至2020年底,全国信易贷平台累计注册企业419.3万家,发放信用贷款总额1.01万亿元。截至2021年3月初,全国信易贷平台已直接或间接与214个地方信易贷平台站点实现技术对接和数据交互,全国一体化的信易贷平台体系基本形成。

 

2020年全国两会上,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冲击,代表委员围绕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形成了相关议案和提案。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进一步推动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预计将会继续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No.3 信用建设如何更好地支撑营商环境优化

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信用建设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有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的全面推行,极大地简化了办事程序,为企业开办发展赢得了宝贵时间和充分便利,为更大力度“放管服”改革创造了条件,进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从202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看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占据了非常大的篇幅,各地都非常重视营商环境建设,而且有不少地方在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时,明确提出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内蒙古提出,2021年将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领域改革,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清单管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河北提出,“十四五”时期,将开展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完善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广西提出,“十四五”时期,将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预计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会对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作出部署。作为营商环境优化的基础和抓手,信用建设如何更好地支撑营商环境优化,预计将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

 

No.4 强化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部分明确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

 

政务诚信建设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2020年以来,中央出台的多个顶层设计文件或专题会议强调政务诚信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党组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

 

过去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对政务诚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守契约,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拖欠企业的款项年底前要清偿一半以上,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治理能力。

 

预计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仍将就强化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作进一步部署。

 

No.5 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

监管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以信用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逐渐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19年,“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迈入新阶段。

 

2020年以来,多个重要文件及会议对新型监管机制作出部署,要求推进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从202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报告来看,不少地方都对信用监管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如北京市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推动全流程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江苏省提出,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加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严守质量和安全底线。

 

预计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会对新型监管机制作出明确部署,代表委员也将对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重点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