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1-04-21 点击: 【 浏览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将生物安全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四)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五)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全面贯彻生物安全法,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当前,生物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显著上升,全面贯彻生物安全法,对于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物安全越发具有全球属性,是攸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生物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新型生物技术误用和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等。当前,在联合国、世卫组织等框架下,围绕生物安全相关国际规则的讨论更加热烈,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进入新的变革期。美、俄、英等一些国家正在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暴露出的问题,酝酿、完善原本已有的生物安全战略或法律,并已把生物安全列入攸关国家安全的重要发展领域。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着眼当代生物安全观

  习近平总书记统揽大局,以战略的高度和前瞻的视野审视国家生物安全,将我国生物安全放在国际生物安全严峻形势和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来考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生物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形成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生物安全主流趋势、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观”。国家生物安全防线中,口岸是第一道防线,其任务是遏制输入性生物威胁,保障本土生物安全,防范生物武器及相关生物危害;第二道防线是区域防御,需改变行政边境概念,应围绕人、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等生命形态生存的生态域,开展生物危害的主动应对。

  三、生物技术两用性凸显,需依法加强伦理、过程管理和风险管控

  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不断融合发展,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导致出现灾难性后果已成为可能。国家应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理,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开展伦理审查、跟踪评估,严防滥用与谬用。

  四、切实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不仅事关实验室人员的健康安全,且事关社会、公众和环境安全。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虽然起步晚,但建立了以风险评估量化为基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体系,为确保我国无重大实验室感染事件提供强有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后,生物经济呈现爆发性增长,亟须完善顶层设计,并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管理,保障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运转。

  五、加强生物安全风险研判,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当前,全球生物安全风险增加、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威胁交织、风险复杂多样。我国生物安全总体态势相对稳定,但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蔓延,面临着境外病例输入及局部暴发风险,其他传染病输入和流行风险长期并存。全球范围内人、动物新发传染病呈现存量多、增速快、传播广、危害重等趋势,一直是人类和动物健康的重大威胁,也是国家生物安全首要威胁。因此,需及时跟踪研判,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形成属地处置、垂直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六、密切关注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切实加强防范

  当前,国际生物反恐怖斗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生物科技快速发展使生物武器研发更为隐蔽、危险和多样。当前各种类别的烈性菌株毒株来源渠道广泛,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肆虐,从事病原体操作人员和单位众多,灭活和减毒疫苗生产车间风险点复杂多样,难以监管控制,将在农业、生态、卫生健康等领域对我国生物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密切关注,加强防范。

  七、依靠科技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生物安全具有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特点,需优化科技创新模式,通过政府引导投资、企业融合等方式加大投入,开展前瞻性研究。同时,推进公共卫生与防疫队伍建设,在生物安全防御等领域,设置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另外,构建顶层统筹、高效联动的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开展需求导向的任务部署和战略研究,积极推动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全国布局,提高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八、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生物安全无国界。要使生物安全法全面落地并发挥实效,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必须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新冠肺炎疫情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体系面临挑战,我国应对和防范生物安全风险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已经是全球生物安全领域的先行者,需依法依规,积极纳入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的重构。当前国际生物安全形势更趋复杂严峻,需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支持参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共同提升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水平。

  总之,生物安全法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工作进入新阶段、迈上新台阶。我们既要做好自己的事情,又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实现生物领域的共同安全、普遍安全。这是生物安全立法的初心,即“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