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点梳理 |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涉及信用条款……

时间:2021-08-18 点击: 【 浏览字体:

    今天上午(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开幕。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医师法草案、监察官法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其中,多部法律草案均对信用条款作了设置。

 

 

      近年来,我国各层面信用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去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社会信用立法专题研讨会上提到,在国家层面,据不完全统计,已有35部法律、4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专门的信用条款。(源点之前也有整理:收藏帖:信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梳理)

 

    源点信用对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进行了汇总梳理,相关信用条款规定如下: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
 

第六十六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利用个人信息对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监察官法草案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 (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法草案 #
 

第三十二条 本法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或者实行个人诚信承诺等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配合。

 

 

兵役法修订草案 #
 

第五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中,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其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数额的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