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17-11-06 点击: 【 浏览字体: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 通用) 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基金会,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民航局制定了《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相关清单的公布

  《管理办法》中的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清单、多种手段措施及依据清单和联合惩戒措施及依据清单并不不是《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三类清单单独生效,单独更新。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将在民航局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三类清单,确保清单实时更新。

  二、其他单位和部门的信息告知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只能是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部门不能依照本办法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其他具有民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相对人严重失信行为告知相对人住所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由其完成信用信息的采集、修复、移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之后,信用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也将同步启动,通过统计惩戒实施情况和处理社会监督信息等方式,重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项内容的落实。

  四、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

  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信用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统一通过民航行业监管执法系统完成。系统上线前,民航局机关各部门通过局内便函完成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其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通过电报完成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

  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全面合规管理建设,全面系统开展规章符合性的自我检查。

  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在本辖区内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抓紧制定配套文件,持续完善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不断丰富手段和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11月6日

附件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