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订,明确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时间:2021-06-21 点击: 【 浏览字体:

近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新办举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发布会

 

《安全生产法》原条款

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注:这一部分没有变化,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是进行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的基础。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变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与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关:改革方案要求,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注:这是新增内容,《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相关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注:这是新增内容,强调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体现了此类行政处罚信息的重要性;及时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