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总结上海等地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能源局于近日正式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实施方案》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旨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许可模式,从制度层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大便利。
《实施方案》印发后,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所有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名称,审批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派出机构核查权力,承诺书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除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外,国家能源局重点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及信用监管工作。针对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特点和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按照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制定具体核查办法,明确时间、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实施方案》明确,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同时,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