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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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债字〔2020〕92号

各市场参与者: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精神,为深入实施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债券受理机构职责,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受理工作的服务效率和水平,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指导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债券的受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企业债券受理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

第四条 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保证其所出具的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和填报的企业债券预约申报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发行人或受发行人委托的主承销商,通过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企业债券受理业务及查询受理进度信息。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系统开展受理工作并出具正式文件。

第六条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预约申报企业债券时,应如实填报企业债券预约申报信息表。中央结算公司及时通知发行人、主承销商企业债券受理问询时间、方式和场所。

第七条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收到预约通知后,应不迟于受理问询前1个工作日通过系统上传全套电子版申请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的,该次预约失效,需重新进行预约。

第八条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通知时间段内携带申请文件,按照预约的方式和场所接受受理问询。受理问询内容包括债券基本情况及申请文件齐备性、合规性等。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完成受理问询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受理意见或提出补正意见。

第十条 申请文件要件齐备、形式符合要求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央结算公司同意受理,向发行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且未在接到补正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可主动撤回本次申请。未予撤回的,中央结算公司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债券受理进度信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的“企业债受理信息”栏目进行公示。受理进度分为“已申报”、“已受理”和“不予受理”三类。

第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对本规则解释和修订,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编制参考

 附

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编制参考

一、发行人发债申请及募集说明书

1.发行人的债券注册发行申请

2.有权机构的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形式)

3.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中介机构有关文件

1.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2.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证明文件

三、财务报告有关文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2.由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和专项说明(如有)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有息负债明细表

4.担保人(如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四、信用信息有关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

2.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

五、募集资金投向有关文件

1.募集资金投向的原始合法性文件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债券资金投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的专项意见(如有)

六、其他

1.参与各方签署的信用承诺书

2.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质押文件(如有)

3.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账户监管协议、差额补偿协议(项目收益债券适用)

5.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等要求提交的材料

说明事项:

1.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或经过律师鉴证的复印件。

2.信用等级证明文件、法律意见书、担保函、有关协议等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3.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债券申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有关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