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津冀晋联合制定全国首部跨地区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四地将形成一体化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共享互认。
据了解,该《标准》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指导下,由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制定的。
《标准》规定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等级标准等事项。其中,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进行微调。在《标准》印发前,京津冀晋出台的无论是企业公共信用评价还是行业信用评价,都只适用于本地区。今后,四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在京津冀晋公共信用平台间共享,并在各行业领域开展应用。
京津冀晋是全国最早开展信用标准化的区域之一,四地制定发布了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与咨询等方向的标准,覆盖教育、医疗、养老、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建筑、商贸、物流等国民经济主要产业,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