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政策规定、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不良信用信息都将被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