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一)

时间:2020-02-26 点击: 【 浏览字体:

1、疫情防控期间对住宅小区是否可以实行封闭管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场所的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措施属于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保护措施与防止感染的必要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非法定主体不能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应履行严格的决策和公布程序,并按严格的区域实施。另外,对住宅小区依法实施封闭管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既依法实施封闭管理,又做好宣传、疏导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保障,以达到既防控疫情,又不影响居民必要的日常生活。

 

  2、为抗击疫情,湖北十堰张湾区等地宣布实施“战时”管制令,其法律性质是什么?

 

  根据张湾区政府向媒体的解释,此举是为了“倒逼病源暴露”,防止疫情蔓延扩散,使用“战时”字眼,是想引起辖区民众的重视。可以看出,疫情当前,当地政府为了强调紧迫性,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比喻为一场“战役”,使用了广义上“战时”概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如果仅仅是领导动员和媒体宣传,这样的比喻是可以的,但这个名称出现在政府规范性法律文件上是不严谨的,缺乏法律规范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战时”是指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涉及到主权、国家安全、领土、政治安全等,是法律上最高的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宣布战争状态。

 

  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界定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属于行政应急状态,并非战争状态。各级政府所采取的应急管制措施,并不是“战时”军事管制措施,仍属于政府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

 

  3、这些“战时”管制令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张湾区等地宣布的“战时”管制令的实质内容来看,只是为了抗击疫情的需要,采取了一些比通常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比如所有楼栋一律实施全封闭管理,所有居民非医护人员、医药物资从业人员、抗疫公务人员和水电油气、通信网络、粮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从业人员,不得出入楼栋等。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应急措施只要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涵盖的紧急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中应急处置措施的范围,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后可公布实施。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这些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各地政府应坚持依法、科学、理性,按照比例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来出台和实施防控措施,不能简单粗暴、搞“一刀切”。

 

  4、疫情当前,社会各界爱心捐赠,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屡受公众质疑,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范对公益善款监督管理的?

 

  针对慈善捐赠,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募集善款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主要依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第六条和第十章确定了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社会监督主要通过社会组织主动对外进行信息公开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慈善组织也应当依法公开相应捐赠信息。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疫情期间,公开承诺捐款捐物后是否可以违约反悔?

 

  慈善捐赠是民事赠与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人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的捐赠义务做了特殊规定:一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但考虑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后的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进行了例外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山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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