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三)

时间:2020-02-26 点击: 【 浏览字体:

 

  1、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此类事件是严重的、突然的、意外的;二是事件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三是事件的发生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根据疫情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宣布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发布后有效期为3个月,之后自动失效。

  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我国的防控举措。

  2、世卫组织针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临时建议有无法律效力?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明确“临时建议”具有非约束性,因此归根到底,各个国家根据“临时建议”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仍然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在WTO的一揽子协议中,各成员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达成共识,为防止货物贸易导致突发不可控的疫情事件,允许成员对进口贸易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但任何进口成员不得采取缺乏足够证据的过度措施,或依此达到隐含的贸易保护目的,成员采取的措施应是“必需的”“有科学依据的”“无差别的”“符合SPS协议的”。如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的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世卫组织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依据和理由。世卫组织将审查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

  3、世界卫生组织将本次疫情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后,各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扩大,许多国家对医用口罩、防护用品等物资在不同程度上进行限制出口,加强对中国出口产品、停靠船舶的核查。例如伊朗要求任何医疗设备的出境都必须经卫生部许可,印度则完全禁止个人防护用品和面罩出口,尼泊尔宣布对口罩等个人防护物资进行核查,并在无法保证库存的情况下限制出口;约旦当局宣布暂停进口中国动植物产品,并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妆品在入境前进行抽样检测,越南海防港要求从中国进口的货柜需经过14天的新冠病毒检验后方能允许报关;美国、新加坡要求对14天内到过中国的船舶和船员进行检疫,但不影响船舶靠泊作业,澳大利亚对2月1日后离开中国大陆前往澳大利亚的船舶要求隔离14天,如隔离期间未报告有任何疾病则船舶可正常工作。

  4、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是否一定构成涉外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中国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不可抗力”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是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但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法律项下不尽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因此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这与中国法律规定类似。但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以及瑞典等,法律并没有对于不可抗力做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可抗力主要作为一种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出现,其必须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因此,PHEIC并非一定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涉外合同中缔约方仅据此要求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责任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不可抗力证明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都具有积极作用,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平台已新增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中国贸促会向中国出口企业出具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代表了我国权威机构对这一疫情的属性认定,用以减免违约责任,尽可能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

  5、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 www.rzccpit.com/,帮助涉外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山西省企业如需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议首先同合同相对方确认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法律效力,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山西省贸促会咨询电话:0351-4041626,业务QQ群:264288043。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山西省司法厅

华炬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