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四)

时间:2020-02-26 点击: 【 浏览字体:

 1、党中央、国务院为什么要一再强调疫情防控的政府信息公开?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疫苗”。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强调,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此前,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曾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工作进展,统一发布权威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防疫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社会信心。可以说,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已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问题了,而是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宏大命题,是衡量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硬杠杠。

 

  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当前情况下实现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基础。个体之间如何合理相处,个体如何与群体协同,群体之间如何联合防控?这些问题都需要以信息真实可靠、及时公开有效为前提。比如,当下很多地方都采取了严厉的社区封闭、村庄封闭策略,以应对人员流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感染,这在一定程度上当然是有效的,但如果能够采取精准掌握并适度披露疑似患者行动轨迹,进行精准防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及出行权利则更加考验政府执政智慧。进而言之,很多过于严厉的举措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完全是有替代性办法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关键在于信息的精准与公开,而并不是把所有人都“管死”。

 

  当下,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必须保持常态化。

 

  2、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目前,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我国已建立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法治保障。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

 

  3、新冠肺炎疫情当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哪些疫情防控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十二款之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订)》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4、县(市、区)人民政府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积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二十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息公开:(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2)公开在防疫过程中涉及的公益事业如捐赠等,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3)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4)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对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5)发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6)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7)疫情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政府对防疫信息的公布途径也应当多种多样,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疫情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5、相关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信息报告、通报职责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机构及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于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于采供血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山西省司法厅华炬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