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五)

时间:2020-02-26 点击: 【 浏览字体: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国规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因此,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停产不能复工的,劳动者工资该如何发放?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因疫情导致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山西省范围内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普通公众“人肉搜索”与疫情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并在社交媒体发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普通民众通过“人肉搜索”与疫情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在通过网络公开了与疫情相关人员的疫情信息外,还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如人身攻击、特定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通过“人肉搜索”获得疫情相关人员信息,并在社交媒体公开的行为,除为防疫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内容外,可能侵犯疫情相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所公开的社交媒体信息内容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与疫情相关的谣言等不实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分别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的各类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其中不乏一些不实谣言信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如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对于通过QQ群、微信群、贴吧等互联网群组传播谣言等不实信息的,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5、疫情防控期间泄露、出售等侵犯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一定要依法妥善保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散布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属于散布他人隐私,对于一般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下列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被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人员不配合社区或村委会的检查、检疫,甚至对检查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对抗等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社区、村委会或各个检查点依法采取的检查措施,侮辱、谩骂等情形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出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对抗检查、检疫行为等,则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对抗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山西省司法厅

  华炬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