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娥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晋中市迎宾街与体育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往西许某娟驾驶的晋KQ0**8轩逸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娥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刘某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许某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刘某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处20元罚款;许某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