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警惕!买卖银行卡“美差”暗藏陷阱

时间:2020-12-01 点击: 【 浏览字体:

只用身份证到银行开办银行卡卖给他人就可以赚取“好处费”,这样的兼职听起来似乎是“美差”,其实暗藏陷阱,涉嫌犯罪。11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到该县第一高级中学巡回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刘某某和戴某某均系单亲家庭,正值年少,2020年4月,俩人为了蝇头小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洗钱,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支付资金结算,对随意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管不问。2020年5月24日至6月19日,该银行卡汇入资金300余万元,其中,新野县某居民先后被骗8681元,最终转到了戴某娜银行卡上,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深,影响恶劣。

  新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戴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两位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深刻悔罪,表示绝不再犯,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从轻考虑。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8岁,本该像我们一样学习上进,却因触犯法律,深陷囵圄,真的令人痛心,今后在生活和学习同时我们一定要遵法守法学法用法。”巡回审判结束后,在校学生纷纷感慨道。近年来,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新野县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用身边事、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法官说法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源头的治理以及对其他帮助犯罪行为的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数据,提高防范应对诈骗行为的意识,一旦遭遇诈骗,要立即保存好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以避免和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