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将一审法院判赔额300万元改判为赔偿3000万元。本案终审法院特别指出:“乐拼”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广东高院对此案的宣判,响应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着力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与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举措。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首先尝试建立了针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期再次修订的《商标法》保留了惩罚性赔偿规定;2019年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先后完成修订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也都明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适时发布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六项。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与实施,为新时代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抓手,是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赔偿到位特点和惩罚威慑作用,能够让受害的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可以有效遏制假冒伪劣盗版产品的制售和流通。但同时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利刃可以发挥正向的积极作用,斩断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黑手,让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者付出该有的代价;用得不好,利刃也可能因“内卷”而产生负面效应,成为任意性很强的“大棒”,演变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工具。
为避免惩罚性赔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三方面问题。一是注意把握适用原则,只有特定情况的“故意”并“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情况下的损害赔偿仍应坚持“填平原则”。二是注意解决好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不但要注意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公布来统一裁判标准,坚决杜绝滥用惩罚性赔偿,还要加强审判人员针对性培训,切实提高裁判水平。三是注意解决好常态司法与差异化适用问题,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和规则应以法治化为主,以司法政策为辅,以无差别、公平合理适用为基准,同时要注意客观上存在的地区经济水平差异,不可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式适用。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等适用于国内外企业,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如此。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各类企业特别是创新企业,要注意运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代表的各种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在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同时保持竞争优势。我们注意到,与“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相关的另一个案件,是数月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乐拼”侵权案件,涉案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主犯更是被处以9000万元罚金。对此,我们在肯定跨国企业有效运用“刑事救济+民事救济”的维权组合拳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也呼吁国内企业要切实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高来升级创新型企业建设。
创新没有先后,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实现创新领域弯道超车的强大助力和内生力量。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强化配置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其目的即在于保护企业创新和社会创新以及国家创新,助力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社会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